瑞意金行黄金首饰抢劫案告破

昨日,记者从惠城区人民法院获悉,日前,该院对惠州“1・30”瑞意金行抢劫案作出一审宣判,被告人蔡某旭犯抢劫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,并罚金一万元。

昨日,记者从惠城区人民法院获悉,日前,该院对惠州“1・30”瑞意金行抢劫案作出一审宣判,被告人蔡某旭犯抢劫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,并罚金一万元。宣判后,蔡某旭表示服从判决,不提出上诉。

据了解,经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蔡某旭蓄谋抢劫惠城区环城西二路18号瑞意珠宝金行已久,他在作案前曾4次乘车到现场踩点和熟悉作案后逃跑线路。

2012年1月29日上午,蔡某旭再次到瑞意珠宝金行确定金行正常营业,并再确定一次逃跑线路。2012年1月30日6时30分许,蔡某旭从大亚湾西区渔民新村驾驶一辆黑色助力车携带两个头盔、两件外衣、两双鞋、一条裤子、一个黑色布袋里放一支双管猎枪,途经惠阳淡水、惠南大道、惠州学院到达惠城区环城西二路18号瑞意珠宝金行,途中为躲避监控,蔡某旭在惠南大道路边将衣服、鞋子及头盔换下并丢进小河沟。

到达瑞意珠宝金行后,蔡某旭先在金行附近等待最佳时机,同日9时30分许,他带黄色头盔手抱枪袋进入金行抢劫,随后,用枪托砸碎两个柜台并将柜台内黄金首饰装进口袋、裤袋(经鉴定,该批黄金首饰合计价值422266元)。

得手后,蔡某旭遂驾驶助力车逃到丰湖路树丛内,将作案时穿的衣服、鞋子换下,并将衣、鞋、头盔及助力车丢弃在树丛,随后步行至中心人民医院对面搭乘一辆出租车到惠州学院门口下车。最后将抢来的黄金首饰及猎枪埋藏在附近的山上,并拿小部份赃物回大亚湾。

2012年2月6日,公安人员将蔡某旭抓获并起获作案自制双管猎枪,破案后,涉案黄金首饰缴回并发还被害人。

庭审中,惠城区法院认为,被告人蔡某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暴力威胁手段,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旭犯抢劫罪,罪名成立。被告人蔡某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当庭自愿认罪,且赃物已缴回发还被害单位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蔡某旭辩称其认罪,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单位的辩护意见,与查明的事实相符,予以采纳。

最终,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第(四)项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作出宣判:被告人蔡某旭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,并罚金一万元。

黄金首饰 编辑:珂玥
免责声明本站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,不存在盈利性目的,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,不承担任何责任。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,我们尊重作者版权,版权归属于原作者,不保证该信息(包括但不限于文字、图片、图表及数据)的准确性、真实性、完整性、有效性、及时性、原创性等。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,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,据此操作风险自担。
  • 最新报价
  • 最新资讯
  • 热门报价